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张为民19日在深圳举行的 “第二届文化发展战略论坛” 上,首次发布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影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文化产业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突出。
张为民介绍说,为完善我国的文化产业统计,服务于国家文化发展的战略决策,2003年7月, 在中宣部的推动和直接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有关部委参与,成立了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经过近三年的努力,课题组完成了对我国文化产业范围的界定和分类,开展了对文化产业主要发展指标的测算与分析,使我国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6年2月以来,课题组对第一次经济普查的近40万家单位的资料进行了筛选、加工和整理, 形成了以单位个体资料为基础外加分省区市个体经营户资料的全国文化产业资料库。课题组利用这一资料库对我国2004年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测算,得到了较为准确和详尽的文化产业统计资料。
这份统计资料显示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情况。 2004年, 我国共有属于文化产业的单位34.6万个(其中法人单位31.8万个),个体经营户36.2万户, 从业人员996万人(其中个体从业人员89万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占我国全部从业人员(7.52亿人)的1.3%,占城镇从业人员(2.65亿人)的3.8%。文化产业当年实现增加值3440亿元,占GDP的2.15%。属于文化产业的法人单位共有资产1.83万亿元,个体经营户共有固定资产235亿元;全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72万亿元,其中个体经营户收入426亿元。
统计资料还显示,我国文化产业的结构从分层看,传统的以提供新闻、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服务产品的“核心层”仍是文化产业的主体,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以提供网络文化、文化休闲等服务产品的“外围层”已具一定规模。 2004年,(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文化产业“核心层”有从业人员278万人,实现增加值1210亿元;“外围层”从业人员154万人,增加值627亿元;“相关层”从业人员475万人,增加值1383亿元。 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的从业人员之比为31∶17∶52,增加值之比为38∶20∶42。
分注册类型看,我国文化产业仍以内资单位为主。2004年,在法人单位中,内资单位占了单位数的96%,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占2%,外商投资单位占近2%;内资单位占从业人员的75%,而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和外商投资单位仅占15%和10%。从实现的增加值和营业收入来看,内资单位分别占72%和63%,而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占12%和15%,外商投资单位占16%和22%。从总体上看,外资单位的经济效益好于内资单位。
统计资料还表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格局基本相同,呈现东高西低的态势。从文化产业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和拥有资产的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分别占全部的66%、69%和78%,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从收入情况看,东部地区的营业收入占全部的82%,而中西部仅占18%;从实现的增加值看,东部占74%,中西部占26%;从对GDP的贡献看,东部地区实现的增加值占2.56%,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28%和1.35%。
省际间文化产业的发展尤为不平衡。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超过50万人的有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北京和上海,六省市占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56%;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有广东、上海、北京、山东、江苏和浙江,六省市占全部收入的72%; 实现增加值超过100亿元的有广东、北京、山东、浙江、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和河南,九省市占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73%。 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的有北京、广东、上海、 福建和浙江。
张为民说,通过对我国文化产业主要指标的测算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关资料的对比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在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贡献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但就产业单位而言,存在着单位规模偏小、 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比重偏低、 文化经营性企业单位负债经营较为普遍、文化事业单位的支出收入比偏高、人均创造利税额较少等情形。
二是我国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影响远低于发达国家。 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 美国(4.77%)、英国(7.70%)、加拿大(3.9%);增加值占本国GDP的比重, 美国(5.83%)、英国(7.61%)、加拿大(3.8%);这两指标之比维持在1∶1左右,而我国为1.8∶1,表明我国文化产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仍较低。
三是我国文化产业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突出。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省份的文化产业发展规模以及创收能力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地区差距大于GDP的地区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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