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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 《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8月1日起,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映(放映)服务(以下简称广播影视服务)将纳入营改增扩大试点范围。 同时,与我省之前试点政策相比,部分税收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提请广大纳税人注意政策变化。
一、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在省政府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国税局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协作,强化内部统筹协调,确定了“思想高度重视、 工作力度不减、确保顺利实施”的总要求,倒排工时、细化安排、狠抓落实,紧锣密鼓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今年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推进、万无一失。
省国税局按照“倒计时”的要求,明确了三个阶段24个重点项目的具体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国地税相关征管数据交接,约1400户广播影视业纳税人的确认工作已经完成,征管系统升级、数据采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控器具安装、发票发售、对纳税人政策和操作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面展开, 并于7月31日前全部到位,确保实现纳税人8月1日开票、9月1日申报缴税的工作目标。
二、营改增试点政策调整,新政策变化要点主要分为七个方面。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从上海、北京、江苏等9个省(直辖市)扩大到全国。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前期试点过程中的适用文件整合为财税〔2013〕37号文,并对试点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主要变化为:
1、全国试点应税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征收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2、广告服务范围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广告策划、设计、 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广告策划、设计应按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差额扣除范围缩小。自2013年8月1日起, 差额扣除政策仅保留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余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的价款。
4、摩托车、汽车、游艇纳入抵扣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范围缩小。 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6、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开3%抵3%。 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的,不再按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7、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有了重大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31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2013-07-22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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