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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护古海岸与湿地 破坏保护区最高罚10万

 

  记者22日获悉,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本市制定了《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在保护区内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保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县、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办法》规定,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保护区内开挖、 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2011-04-26
                                        (新闻来源: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