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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06-08-02)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界定和规范我国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活动的自身特性。本分类在满足反映文化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层。
  第一层按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分别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三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4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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