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推动和促进艺术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 ,使我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深入研究探索 ,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天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面向全市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高校、社科、文化单位与团体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文化艺术研究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市文化局组织成立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 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 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是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设在天津市艺术研究所;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艺术研究所所长担任。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发布全市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2、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课题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3、制定全市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
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5、具体承担全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6、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七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指南的制定,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初步方案和意见 ,征求全市各文化艺术研究单位、高等院校艺术学科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我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现先进文化和民族特色的艺术发展规律。加强环渤海区域文化与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天津文化发展战略、文化产业经济理论、城市文化与城市发展、天津文化发展史、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等理论和对策研究。
第九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事关天津文化艺术发展的少数急需的重要课题研究,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特别委托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
第十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要根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以及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数量。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凡我市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科研人员和热心于文艺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指南的选题范围,向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40天 ,申报项目采取两年受理一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天津市有固定工作,具备进行艺术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 )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 凡承担我市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承担人,当年不得申报。
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4、一个项目只允许确定一个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在按程序申报的同时,还须交验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审核《评审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专家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每年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
在进行资格审查后,进入会议审评。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方能生效。对拟立项目,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意见,交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综合平衡 , 提出经费资助意见 , 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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