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为2年。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接到首次拨款,按要求认真填写拨款回执单,并及时寄回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律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办法。项目资金拨款一般分三次:立项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续拨经费的30%;剩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组织鉴定之用,或通过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课题组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之用,费用超支部分由课题承担者担负。预留经费待通过鉴定、完成结项后,一次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计划的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即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
5、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
6、成果鉴定费:该经费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掌握执行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预留的30%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凡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 , 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市艺术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 、 质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三十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文化艺术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 ,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
1、 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应用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政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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